一、甲供材,你处理对了吗?
1.风险点:容易将第一种模式合同处理成第二种模式,甲供材既未形成乙方营业规模,又引起合同额虚增造成印花税多缴风险,同时若甲供材不通过销售交易、开具发票会引发税务风险。
2.问题描述:
(1)甲供材的基本概念。在建筑工程中,出于质量控制的考虑,甲方一般会自行采购主要建筑材料,即甲供材。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乙方使用,抵减部分工程款;第二种是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零价交给乙方使用。
(2)公司的甲供材项目存在的主要形式。既有业主对公司的甲供,也有公司对分包商的甲供,既有第一种模式,也有第二种模式。
3.业务处理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2.5.2.4 过渡性政策措施”对增值税政策的解读:对第一种模式,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第二种模式,甲供材不作为建筑业营业额与税基。
按照以上解读,第一种模式建议按以下解决方案执行:
(1)公司作为合同乙方:因为按照政策规定,合同总额中如果含甲供材,乙方应该取得甲供材进项税,因此如果是新合同,乙方应重新测算项目不同计税方式增值税税负与合同毛利情况,必要时与甲方沟通改变项目计税方式,甲方可以取得高税率的建筑业发票,减少进项损失,乙方改变计税方式,税负不会增长或微增长,于双方都有利;如果是老合同,要求甲方单位将甲供材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公司按照合同总额向业主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利于公司营业额增长。
(2)公司作为合同甲方:公司对分包方的甲供材,应开具销售发票,由分包单位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
(3)与属地税务局沟通,实现按次交缴印花税。
二、简易计税项目怎么选择分包合同计税方式?
1.风险点:公司简易计税项目,分包合同选择一般计税,造成公司效益流失。
2.分包取票对比分析
假定不含税合同额100万元,按3%计税,合同总额103万元,按9%计税,合同总额109万元,则分包一般计税比简易计税成本与净现金流出增加5.83万元。
测算如下表:
3.业务处理方案:
对简易计征项目而言,分包合同按低税率签订,如上表以103万合同总价签约最有利,成本、净现金流出最低,因此,对于公司简易计税项目,分包合同宜选择低税率签订合同。
三、合同签订了,业主要求调整项目计税方式怎么办?
1.风险点:项目改变计税方式,存在项目竣工决算或政府审计时扣回税率差额风险。根据测算,如果改变计税方式后,按照不含税价不变办理结算,扣回6%的税率差额,一般会造成项目净损失,如果是联营项目,业主要求将一般计税改为简易计税方式开发票,而项目前期却按原税率办理结算支付,若我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未及时扣回税率差,因联营方合同结束时间早于公司,极易造成公司单方承担损失。
2.业务处理方案:
(1)向业主证明改变计税方式,我方税负更高,不应该扣回差额。根据项目实际材料、机械占比情况进行不同计税方式税负、利润、现金流测算,证明改变计税方式,我方税负出现一定额度增长,扣回税率差没有合理性。
(2)联营项目,将联营方的差额税扣留于公司账面,待确定业主是否扣回后再行处理。
四、材料大部分由我公司“集采”,而又要求分包提供高税率发票,造成项目税负极低,可以直接终止原分包合同吗?
1.风险点:未做好综合测算,造成公司税负过低,分包商税负过高,对项目整体纳税(属地、杭州总部、分包商注册地三者的纳税总量)不利,同时由于项目自身税负偏低,极易引发税务稽查。因此,除非该分包合同含了大量材料、机械费用,分包商税负低于3%,否则不应该同意分包单位选择一般计税,否则分包单位开了高税率增值税发票,缴纳过多的增值税,相当于我们以现金买税票,而税收流向分包商注册所在地税务机关。
2.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文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主管税务局解释:同一个工程项目,同一分包商不管是否分标段、分合同,应选择统一计税方式。
3.业务处理方案:①已满36个月的分包合同,剩余未履约部分按低税率调整,改变计税方式,剩余部分按原合同不含税价*103%办理结算。
②极少数材料、设备含量极低的分包合同,先终止原合同,再重新签订合同,但承担对第十八条不同理解的税务风险。
五、增值税税率又调整了,怎么应对没损失呢?
1.风险点:如果税率调整后未及时调整下游单位的结算税率,项目将承担成本增加,可抵扣税额减少损失。
2.业务处理方案:
(1)与小规模纳税人签订的价税未分离合同,应与对方单位协商争取按原合同不含税价与1%的税率办理结算付款,在公司目前有进项留抵前提下减少现金流出。同时以此为鉴,今后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保证价税分离,并明确约定,当国家税率变更时,按照合同约定不含税价与最新税率办理结算付款。
(2)公司分包合同基本已实现价税分离,只需要在办理结算时将税金差额扣回,为安全起见,即使业主单位暂未扣回,也应从分包单位将税金差额扣回。
六、建筑业营改增要求在项目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你多交了吗?
1.风险点:分包开票时间与总包开票时间匹配度差,极易造成在当地多预缴增值税。
2.业务处理方案:
(1)以“合同总额-分包总额”(即自营比例)进行需纳税结算额总额控制,例如承包合同10000万元,分包总额6000万,给业主开票10000万元,需纳税结算额4000万(假如项目有3000万预付款开了完税票,即每次结算开票时公司该预缴增值税空间只有1000万元,其余部分全部应取得分包发票,进行差额抵扣)。
(2)作为与分包单位直接对接的经营部门,办理结算手续后应及时取得分包发票,便于及时办理增值税差额预缴。
(3)做好业主与分包开票实时台账登记,财务经营共享台账,及时掌握项目差额预缴执行情况,按月分析是否有严重不匹配、多交税风险,并积极应对。
七、虚开增值税发票,这种责任承担不起啊
1.风险点:“四流”不一致,即合同流、发票流、业务流、资金流不一致,可能被定性为虚假业务,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2.业务处理方案:
(1)防止向业主单位虚开发票:①财务部门向业主表明双方同时存在税务风险,维持先结算、后开票流程。②财务部门做好台账登记(合同额、已开票情况等),防止超合同额开票情况发生。③超过合同额的开票申请,财务部门需从经营部门取得补充协议,或双方签章的正式结算单。
(2)防止取得下游单位虚开发票:①业务部门需鉴别业务真实性,做到先有合同、有结算,再开票,并且开票单位与合同、结算单位保持一致;②财务部门需审核验证相关资料是否能互相印证,不得有任何瑕疵。
1.风险点:容易将第一种模式合同处理成第二种模式,甲供材既未形成乙方营业规模,又引起合同额虚增造成印花税多缴风险,同时若甲供材不通过销售交易、开具发票会引发税务风险。
2.问题描述:
(1)甲供材的基本概念。在建筑工程中,出于质量控制的考虑,甲方一般会自行采购主要建筑材料,即甲供材。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乙方使用,抵减部分工程款;第二种是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零价交给乙方使用。
(2)公司的甲供材项目存在的主要形式。既有业主对公司的甲供,也有公司对分包商的甲供,既有第一种模式,也有第二种模式。
3.业务处理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2.5.2.4 过渡性政策措施”对增值税政策的解读:对第一种模式,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第二种模式,甲供材不作为建筑业营业额与税基。
按照以上解读,第一种模式建议按以下解决方案执行:
(1)公司作为合同乙方:因为按照政策规定,合同总额中如果含甲供材,乙方应该取得甲供材进项税,因此如果是新合同,乙方应重新测算项目不同计税方式增值税税负与合同毛利情况,必要时与甲方沟通改变项目计税方式,甲方可以取得高税率的建筑业发票,减少进项损失,乙方改变计税方式,税负不会增长或微增长,于双方都有利;如果是老合同,要求甲方单位将甲供材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公司按照合同总额向业主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利于公司营业额增长。
(2)公司作为合同甲方:公司对分包方的甲供材,应开具销售发票,由分包单位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
(3)与属地税务局沟通,实现按次交缴印花税。
二、简易计税项目怎么选择分包合同计税方式?
1.风险点:公司简易计税项目,分包合同选择一般计税,造成公司效益流失。
2.分包取票对比分析
假定不含税合同额100万元,按3%计税,合同总额103万元,按9%计税,合同总额109万元,则分包一般计税比简易计税成本与净现金流出增加5.83万元。
测算如下表:
3.业务处理方案:
对简易计征项目而言,分包合同按低税率签订,如上表以103万合同总价签约最有利,成本、净现金流出最低,因此,对于公司简易计税项目,分包合同宜选择低税率签订合同。
三、合同签订了,业主要求调整项目计税方式怎么办?
1.风险点:项目改变计税方式,存在项目竣工决算或政府审计时扣回税率差额风险。根据测算,如果改变计税方式后,按照不含税价不变办理结算,扣回6%的税率差额,一般会造成项目净损失,如果是联营项目,业主要求将一般计税改为简易计税方式开发票,而项目前期却按原税率办理结算支付,若我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未及时扣回税率差,因联营方合同结束时间早于公司,极易造成公司单方承担损失。
2.业务处理方案:
(1)向业主证明改变计税方式,我方税负更高,不应该扣回差额。根据项目实际材料、机械占比情况进行不同计税方式税负、利润、现金流测算,证明改变计税方式,我方税负出现一定额度增长,扣回税率差没有合理性。
(2)联营项目,将联营方的差额税扣留于公司账面,待确定业主是否扣回后再行处理。
四、材料大部分由我公司“集采”,而又要求分包提供高税率发票,造成项目税负极低,可以直接终止原分包合同吗?
1.风险点:未做好综合测算,造成公司税负过低,分包商税负过高,对项目整体纳税(属地、杭州总部、分包商注册地三者的纳税总量)不利,同时由于项目自身税负偏低,极易引发税务稽查。因此,除非该分包合同含了大量材料、机械费用,分包商税负低于3%,否则不应该同意分包单位选择一般计税,否则分包单位开了高税率增值税发票,缴纳过多的增值税,相当于我们以现金买税票,而税收流向分包商注册所在地税务机关。
2.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文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主管税务局解释:同一个工程项目,同一分包商不管是否分标段、分合同,应选择统一计税方式。
3.业务处理方案:①已满36个月的分包合同,剩余未履约部分按低税率调整,改变计税方式,剩余部分按原合同不含税价*103%办理结算。
②极少数材料、设备含量极低的分包合同,先终止原合同,再重新签订合同,但承担对第十八条不同理解的税务风险。
五、增值税税率又调整了,怎么应对没损失呢?
1.风险点:如果税率调整后未及时调整下游单位的结算税率,项目将承担成本增加,可抵扣税额减少损失。
2.业务处理方案:
(1)与小规模纳税人签订的价税未分离合同,应与对方单位协商争取按原合同不含税价与1%的税率办理结算付款,在公司目前有进项留抵前提下减少现金流出。同时以此为鉴,今后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保证价税分离,并明确约定,当国家税率变更时,按照合同约定不含税价与最新税率办理结算付款。
(2)公司分包合同基本已实现价税分离,只需要在办理结算时将税金差额扣回,为安全起见,即使业主单位暂未扣回,也应从分包单位将税金差额扣回。
六、建筑业营改增要求在项目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你多交了吗?
1.风险点:分包开票时间与总包开票时间匹配度差,极易造成在当地多预缴增值税。
2.业务处理方案:
(1)以“合同总额-分包总额”(即自营比例)进行需纳税结算额总额控制,例如承包合同10000万元,分包总额6000万,给业主开票10000万元,需纳税结算额4000万(假如项目有3000万预付款开了完税票,即每次结算开票时公司该预缴增值税空间只有1000万元,其余部分全部应取得分包发票,进行差额抵扣)。
(2)作为与分包单位直接对接的经营部门,办理结算手续后应及时取得分包发票,便于及时办理增值税差额预缴。
(3)做好业主与分包开票实时台账登记,财务经营共享台账,及时掌握项目差额预缴执行情况,按月分析是否有严重不匹配、多交税风险,并积极应对。
七、虚开增值税发票,这种责任承担不起啊
1.风险点:“四流”不一致,即合同流、发票流、业务流、资金流不一致,可能被定性为虚假业务,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2.业务处理方案:
(1)防止向业主单位虚开发票:①财务部门向业主表明双方同时存在税务风险,维持先结算、后开票流程。②财务部门做好台账登记(合同额、已开票情况等),防止超合同额开票情况发生。③超过合同额的开票申请,财务部门需从经营部门取得补充协议,或双方签章的正式结算单。
(2)防止取得下游单位虚开发票:①业务部门需鉴别业务真实性,做到先有合同、有结算,再开票,并且开票单位与合同、结算单位保持一致;②财务部门需审核验证相关资料是否能互相印证,不得有任何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