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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大企业--浅谈工程项目增值税筹划与执行管理

学习大企业--浅谈工程项目增值税筹划与执行管理
最近亿企赢浙江公众号发布了一则消息,随着金三系统再升级,新的预警指标来了,多家企业被约谈。其中一项重要预警指标就是增值税税负指标,当企业税负长期低于行业平均税负,风险就来了。据该公众号公布信息,目前阶段建筑安装业行业预警税负率为1.5%。
建筑业平均税负率为什么是1.5%,是否合理?下面分不同计税方式进行测算:简易计税项目,理论上应交增值税等于总包减分包差额除以103%再乘以3%,假如含税合同额1030万元,分包412万元,则项目税负率=(1030-412)/103%*3%/(1030/103%)=1.8%,如果分包比例提高,则税负率进一步下降。一般计税项目,假定含税合同额1090万元,毛利率10%,材料占比40%,不含税价400万元(假设300万元13%税率,100万元3%征收率),能取得进项42(=39+3)万元,分包占比30%,不含税价300万元(假设全部简易计税),能取得进项9万元,机械占比20%,不含税价200万元(假设不同税率各占一半),能取得进项16(=13+3)万元,则项目税负率=(90-42-9-16)/(1090/109%)=2.3%。如材料全部集采,则项目税负率=(90-52-9-16)/(1090/109%)=1.3%。从中可以看出,1.5%平均税负应属正常范围。
那么增值税管理过程中关注税负,是不是就足够了呢?
笔者认为应该从税负、利润、净现金流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不能仅关注一个指标,本文分三个方面论证这一观点。为便于比较与描述,本文所用测算数据全部基于以下假设:一是毛利率保持10%水平;二是只考虑12%附加税;三是主要以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角度考虑问题。
一、工程项目增值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误区
1.误区一:片面追求低税负,但从利润与净现金流入对比情况看,税负低并不意味着效益好,具体测算见表1。
 
表1中第二种情形要求尽可能多地取得高税率抵扣项,预缴增值税远超项目实际税负,比第一种情形税负低,但10.9亿元合同额的项目净现金流入却减少797.68万元。
2.误区二:对工程项目前期分析不够,计税方式选择有误,具体测算见表2。
 
表2,选择一般计税比选择简易计税税负低,净现金流入却超过简易计税606.87万元,如果项目因符合特定条件选择简易计税,效益不如选择一般计税。
二、增值税筹划管理
(一)筹划基本原则
1.以项目基本条件为基础
由于不同工程项目所处地域不同、材料占比不同、不同企业自有设备、人力资源储备情况不同,增值税筹划并没有固定模式。笔者认为最基本的一个原则是要基于项目本身,对项目的基础条件做较深入的统计分析。只有与基础条件匹配的筹划才具有针对性与可行性,才能体现效益原则。
2.以项目主要进项税来源为主线
建造工程项目涉及的成本、费用类别纷繁复杂,容易陷入事无巨细、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混乱状态。尤其是在项目前期,没有重点、主线思维,筹划工作抓不住重点和关键,什么都想干好,往往会陷入相反境地。从不同已完工程项目实践情况看,材料、机械、分包、人工成本,占据工程成本80%以上比例,是进项税最主要的来源,因此抓住主要矛盾至关重要。
3.以项目综合税负最低为导向
以项目整体纳税即项目所在地、公司总部所在地、分包商注册地三者的纳税总量最低为导向性原则。要杜绝出现项目部总包单位税负过低,合作的分包商税负过高情况,即公司用大量现金购买进项税,项目的资金出现不合理流向,流向税费支出比例过低,出现税负风险,流向分包单位比例过高,项目整体进项抵扣不充分。
4.以项目净现金流最大为优选
在对项目进行初始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利润与现金流指标。将税负成本当成项目部一项普通的成本费用支出或现金流支出,倾向于选择项目部净现金流最大的方案为最优方案。
5.以建筑业平均税负率为底线
一般而言,建筑企业除项目部本身取得的进项税外,上级单位或公司总部发生的固定资产采购支出与综合性费用支出会产生一定量的进项税,因此项目部税负水平应适当高于建筑业平均水平。这样综合总部进项税抵扣后,企业税负水平才会接近于行业平均水平。在税务评估中才会处于一个相对安全的位置。当然,亏损项目、材料占比特别高的项目,可不参照本原则。
(二)筹划基本流程
1.开展项目主要材料、机械、人工费用的初始量、价分析
根据投标报价时的初始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对主要材料、机械用量、人工成本等主要成本项目进行分解、测算、分析,零星成本费用可总额控制,还原项目最初的可能造价,了解项目主要进项来源与占比,为较为准确预估项目综合税负与毛利水平做准备。
2.进行项目初始增值税税负及毛利测算
(1)测算初始税负、毛利、净现金流水平。根据主要成本、造价分析和约定的项目计税方式等信息,在不考虑分包前提下,对项目收入、成本数据进行价税分离。材料成本可按照以下原则分离,大宗材料集采,按高税率分离,零星材料按征收率进行分离。机械成本可按照以下原则分离,自采设备按高税率分离,租赁设备按一定比例进行不同税率分离。人工成本可大致按清包工即3%征收率进行分离。零星成本费用与可抵扣比例根据类似工程项目数据进行比较修正。价税分离后,计算项目初始税负、毛利、净现金流水平。
(2)根据初始税负选择不同的正式税务筹划采购与分包方案导向。整体原则是分包税负按初始税负进行整体控制,尽可能平衡总包、分包税负水平。如初始税负低于或与平均水平偏差不大,证明项目抵扣项较为充分,分包方案倾向于专业分包按初始税负进行进项配置控制,即部分集采材料转由分包单位采购。并略加大征收率采购与租赁比例。如初始税负过高,则应转由分包单位共同承担高税率风险,分包方案倾向于专业分包按略高于初始税负进行进项配置控制。
3.制定与项目经营策划进度、方案互相匹配、互相印证的正式税务筹划方案
(1)取得经营策划信息
取得经营策划数据,至少包括各分项成本测算,拟分包合同情况、分包计税方式等信息。想要做成功的增值税筹划方案,必须与项目经营策划互相匹配、保持密切的联系,税务筹划与采购、分包方案确定、合同签订密不可分,税务筹划方案也需要业务部门具体推行。
(2)进行税务复核。根据经营策划中拟分包工程量清单与材料、机械分配情况,运用分包单位不同计税方式税负、利润、现金流测算对比表(见表3)进行计税方式税务复核。

表3作为分包单位的税负测算表与表2设置明显不同:一是设置了较低的材料占比,这与总包单位为控制材料品质与取得批量价格优势,选择更多采用材料集采方式有关;二是机械设备占比更高,便于分包商在项目所在地就地租赁设备,降低设备使用成本;三是预缴增值税不再设置差额抵减。
复核成果运用:一是从表中两种不同计税方式看,简易计税税负较低,现金流更优异,两种方案应选择简易计税方式。二是如果项目综合税负远低于3%,而该分包方案则税负大于等于3%,证明该工程量分包方案中高税率成本配置过低,应增加配置后,重新进行不同计税方式方案比选。三是如果项目综合税负较高,大于或等于3%,应该将高税率成本从该分包方案中进一步分离出来后,分包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达到降低项目综合税负目的。
(3)形成项目增值税税负及毛利测算表(4),与初始税负、毛利、净现金流水平进行对比分析,复核并修正项目经营、税务策划方案。

增值税税负及毛利初始测算时可参照表4格式,差异在于初始测算不需考虑分包成本。便于比较初始测算与分包方案确定后测算,两者利润、现金流水平是否有优化、改进,税负率是否保持在较合理水平。总体目标是,通过分包方案策划、材料与机械成本重新组合后,项目税负基本保持在合理水平,利润与现金流水平优于初始方案,至少保持持平。
4.进行正确比价,选择综合成本最低的供应商与分包商
选择具体合作单位时,需运用以下原则进行正确比价。
(1)总体比价原则
含税总价相同时,选择能提供高税率专票的合作单位;不含税价相同时,如项目税负偏低,选择能合法提供低税率专票的合作单位,否则适用含税总价不同的比价方式;含税总价不同时,选择综合采购成本最低的单位为合作单位。
分包商能合法提供低税率专票主要指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分包商为小规模纳
税人;二是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三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供应商能合法提供低税率专票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供应商为小规模
纳税人;二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建筑业常用的包括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自来水。
(2)含税总价不同时的比价
通常情况,报价不同才是主流,因此特别需要正确的比价方法,选择到综合采购成本最低、应该合作的供应商与分包商,为项目争取更好的经济效益。以下临界点测算时采购与分包成本已按12%附加税率进行修正。
①提供税率为13%专票的供应商A与提供税率为3%专票的供应商B的合同总价选择临界点为90.05%。即B的总价÷A的总价﹤90.05%时,选择供应商B;反之,则选择供应商A。
②提供税率为13%专票的供应商A与税率为0%(即普票)的供应商C的合同总价选择临界点为87.12%。即C的价格÷A的价格﹤87.12%时,选择供应商C;反之,则选择供应商A。
③提供税率为3%专票B与税率为0%C的合同总价选择临界点为96.74%。即C的价格÷B的价格﹤96.74%时,选择C;反之,则选择B。
④提供税率为9%专票的分包商D与提供税率为3%专票的分包商E的合同总价选择临界点为93.81%。即E的总价÷D的总价﹤93.81%时,选择分包商E;反之,则选择分包商D。
⑤提供税率为9%专票的分包商D与提供税率为0%(即普票)的分包商F的合同总价选择临界点为90.75%。即F的总价÷D的总价﹤90.75%时,选择分包商F;反之,则选择分包商D。
三、对增值税筹划执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开展增值税筹划,目的是为了取得良好的执行结果,为了更有效地做好增值
税过程管理。可以说没有执行过程的筹划遵循与结果检验,增值税筹划是空话,没有任何实际价值。
那应该怎么做增值税筹划执行过程监督管理呢?
笔者认为,至少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收入、成本、税负总额监管。对收入变更与成本类新签合同的合同额、合同税率进行实时登记,可以通过在表4中插行记录,并设置完整的计算公式,实时获取在新签合同过程中最新计算的项目税负、利润与现金流情况。当实际签订成本类合同总额、税负与定稿的税务筹划出现偏离时,需及时将掌握情况向管理层提交预警报告,在合同评审过程中签署偏离幅度的审核意见,提示管理层尽快组织相关人员查找原因,加强应对。
(二)按时对项目税负进行统计分析。由于税负指标是税务部门非常关注的一项风险指标,加强税负过程监督非常必要。根据增值税管理明细台账,包括开具发票台账、未票收入台账、发票认证明细台账、进项税转出台账,只要加设税负统计表,设置按年度与月份选择汇总的计算公式,就能获得实时更新的累计税负统计套表。用电子表格就可以按月进行税负统计,以便税负异常波动时,能及时进行原因分析,查找并解决存在的管理问题。
(三)加强成本、业务真实性监管。工程项目根据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进行主要材料、机械用量测算统计,并通过经营策划、税务筹划进行相对固化后,项目部就获得了统一的一手资料。即经过论证、有一定合理性、根据初始设计稿测算的主要材料、机械用量、分包成本基础比较数据。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实际采购、结算工程量超过经营与税务筹划工程量,或按成本投入进度与工程实体完工进度偏离较大,或项目完工后,实际采购、结算工程量与经营税务筹划偏离较大,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成本真实性就应当受到合理质疑。如果有正当理由,则应实时收集证据资料,用于证明偏差原因及开展工程变更索赔。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所描述的工程项目增值税筹划遵循的原则与工作流程,主线明朗、重点明确,与相关业务部门的联系也非常紧密。再加上设置了较为严谨的执行过程监管流程,不断积累的项目增值税监管经验,对后续的税务筹划能力提升也会有帮助。会促进增值税筹划更有利于指导实践,促进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一旦营改增过渡期政策结束,积累了大量增值税筹划全流程管理经验的施工企业必将体现极大的优势,对税务风险的把控能力也会明显强于同类企业。
来源:http://www.water12.com/news_detail.asp?id=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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